數字經濟:向善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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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公眾號:復旦金融評論

從金字塔型社會邁向橄欖型社會高質量發展,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道路。

數字技術對效率和公平的影響與傳統的技術進步有較大的不同,這也是我們分析數字經濟與包容性增長的切入點,因為包容性增長本質上是要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 從效率方面來看,數字經濟對效率提升的潛能可能要高於傳統經濟。 比如,傳統生產要素不進行物理接觸很難使用,使用的時間和地點也相對固定,而在使用數據要素的時候,時間、地點的限制相較傳統要素明顯寬鬆。 數據要素帶來的規模經濟、網絡效應和範圍經濟較傳統要素更加顯著,因此其產出能力可能更強。

但數字經濟在提振效率的同時,也引起了關於“公平”的爭議,這些爭議無一例外也與數據要素的上述幾個屬性緊密相關。

第一個爭議較多的議題是就業和收入問題,數字技術發展速度較傳統技術更快,是否帶來“技術性失業”(Technological Unemployment),導致收入分配失衡?不同行業的就業與收入分別受到怎樣的衝擊?與此相關的一個現象是,數字經濟的勞動力市場自僱傭特徵更明顯。有文獻指出,雖然勞動力形式上處於自僱傭的狀態,但實際上受到平台企業更強的規制,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保障勞動者權益。

第二個爭議較多的是大量信息掌握在少數企業,消費者隱私安全是否應該保障,如何保障?由於數據具有非競爭性,有時還具有非排他性,這就讓數據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公共品的屬性,對個人而言意味着隱私更容易受到侵害。而由於數據要素本身的外部性,數字經濟企業往往具有整合多種服務和產品的能力,意味着企業具備“生態化”的特點,沉澱了大量的用户隱私數據。數字經濟發展對數據依賴越大,信息傳遞障礙越少,隱私泄露造成的傷害也就越大。從全球範圍的實踐來看,公權力介入數據監管以及隱私保護已是大勢所趨,關鍵是公權力介入的時候如何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第三個爭議較多的是大型科技巨頭是否有損競爭公平?數字經濟企業本身並不能獨立地創造數據,但是可以幾乎無成本地收集數據。一方面,由於數據本身存在很強的規模效應、網絡效應和範圍經濟效應,在競爭中勝出的數字經濟企業似乎天然有形成壟斷巨頭的傾向,享受“壟斷”租金,也因此備受爭議。但從另一方面來講,熊彼特提出創新和壟斷有着天然的聯繫,巨大的創新動力與壟斷的超額收益是緊密相連的。因此,如何界定數字經濟中的“壟斷”,如何看待科技巨頭的收益,都成為關注度極高、爭議較大的重要問題。

提升數字素養,增強勞動保障

要緩解技術進步帶來的“結構性失業”問題,需要加快勞動技能的轉變。技術進步是長期增長的來源,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核心要素。技術進步帶來的短期負面效應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個人一起合作來消除。加快勞動技能轉變可以賦能勞動者,適應新技術條件下的工作技能要求,實現勞動和職業更好地匹配。加快勞動技能轉變的方式包括各種職業培訓,加強終身學習的理念等。

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提升數字素養。2022 年 1 月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要實施“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提升計劃”,推進中小學、職業院校、企業培養數字技能人才。在提升數字素養方面,數字技術可以發揮出普惠作用,為偏遠地區、低收入人羣提供更廣範圍、更低成本的觸達方式。

相比於發達國家,我國目前仍有大量的勞動者從事非正式就業,勞動保障有待進一步提升。如果缺乏公共政策協同,企業難有動力提高勞動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強勞動領域的保障,包括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通過加強勞動法的執行,建立社會安全網,保護低技能勞動者的權益。對於新業態下的新就業模式,需要推進勞動領域立法,來明確平台與勞動者間的權責邊界。

要保護隱私,但也要增強數據要素的流動性

通過合理的機制安排,增強數據要素的流動性,有助於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首先,數據要素流動可以發揮增長作用,提高生產率。其次,數據要素流動可以減少新企業的進入門檻,促進市場競爭。最後,數據具有非競爭性,數據要素流動可以實現要素增值。

在數據要素流通方面,可以對不同的數據類型設置不同的機制安排,更能夠促進數據市場的流通,實現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的數據涉及不同的數據主體和數據處理者,其交易成本、數據分享的動機、數據分享的激勵可能都不一樣。因此,建立數據分級分類機制,根據數據主體和數據處理者不同,為個 人數據、企業數據和公共數據等分別設置合理的機制安排,可能有利於實現數據流通的公平與效率。例如,為企業數據和公共數據確定所有權來促進流通,而個人數據因為涉及隱私保護,可能需要新的機制安排。對於個人數據,給予個人更多的控制權,如被遺忘權,允許用户刪除在平台上的信息,可以加強隱私保護。

除了機制安排,通過技術進步來促進數據要素流通,也有助於兼顧公平與效 率。 例如,隱私計算技術可以保證在不泄露原始數 據的情況下,對數據進行分 析,實現流通過程中數據 可用不可見 隱私計算技術包括聯邦學習、同態加 密、差分隱私、多方安全計算等。 這些技術進步可以實現在不降低隱私保護程度 的前提下,促進數據流通,從而提高效率,達到帕累託改進的效果。

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公平的競爭環境既可以提升效率,也可以促進公平,是包容性增長的重要組成。根據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數據,我國營商環境的世界排名從 2017 年的第 78名上升到 2019 年的第 31 名,説明我國在優化公平競爭環境方面進步較大。雖然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對壟斷的擔心,但是公平的競爭環境在數字時代仍然是打破壟斷、促進創新的手段。促進國內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以及國內和國際企業的公平競爭,將有助於包容性增長的實現。在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方面,可以降低行業的進入壁壘,打破人為設置的進入障礙,也需要打擊腐敗,提高不同企業的金融資源可獲得性。

有觀點認為,平台企業雖然和公用事業一樣具有網絡效應,但由於其較強的創新能力,而且創新週期短,容易被後來者替代,所以不宜像公用事業一樣設置較高的進入壁壘,應該允許更多的企業發揮創新能力 [1] 。 由於數字經濟時代的技術更難定義清楚,所以通過專利許可進行技術轉移更難。有觀點認為對於數字技術的併購行為的監管不應過嚴,因為很多時候併購是為了技術轉移, 而不是為了更大的市場份額 [2 ]

權衡數字税的利弊

數字技術的發展既促進了效率也帶來了新的公平問題,理論上,數字税是一個解決公平問題的途徑,其收入可以用來補償那些受損的羣體。對於消費者來説,數據並沒有帶來直接的收益,但是獲得了更方便的服務、更多的產品選擇等間接收益。對於企業來説,通過數據獲得了更多的營業收入。總的來説,數字技術的進步使消費者和企業都獲得了收益,問題在於這種收益如何分配。有觀點認為應該將數據看成一種“勞動”,給予數據主體足夠的補償 [3]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羅默認為應該給大科技公司徵收額外的税收,以實現公平 [4] 。也有觀點反對徵收數字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邁克爾·斯賓塞認為徵收數字税並不會帶來好處 [5] 。 另有觀點認為是企業創造了數據的價值,而用户並沒有為數據創造價值,所以不應該徵收數字税 [6]

數字税不僅是一國內部的問題,也涉及跨國業務。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跨國企業無須在市場國設立實體即可提供服務,並獲得來自市場國的經營收入。在現行國際税收體系下,這種模式使得跨國企業無須向市場國繳納税收,對於市場國來説不利於勞動者。因此,部分國家開始單邊徵收數字服務税。例如,2020年 4月,英國政府對全球數字服務年收入超過 5 億英鎊,而且在英國至少有 2 500 萬英鎊收入的科技公司徵收 2% 的數字服務税,主要針對搜索引擎、社交媒體平台和在線市場等領域。

為了解決國際税收分配問題,從 2017 年起,OECD 開始推進制定應對數字化税收挑戰的多邊方案。2021 年 10 月,G20/OECD 税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包容性框架 140 個成員中的 136 個成員發表聲明,正式就新的國際税收規則(“雙支柱”方案)中的重要參數達成一致 [ 7 ] 。其中,支柱一方案放棄了過去以營業場所的物理存在定税基的方式,轉而採用以營業收入來定税基,對國際税收的基礎帶來了重大改變。支柱一方案要求各國取消單邊數字税措施。2021 年 10 月,美國與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國就“從現有單邊税收措施向支柱一生效實施的過渡期安排”達成一致協議。

總體來説,數字税方案需要平衡税收和創新之間的關係。對大科技公司施加更多的税收,會起到再分配的效果,但也會降低企業的創新能力,削弱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從而損害效率。在這兩者間如何平衡,是數字税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對於中國大型科技企業而言,如果徵收數字税,是在現行的税收體系裏面解決(如增加企業所得税)還是需要開徵新税種,是中央徵收還是地方徵收, 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從國際視角來看,國外大型科技企業,如谷歌、Meta、亞馬遜在我國提供的數字服務並不多。因此,OECD 支柱一方案對中國的參考意義相對有限。

本文節選自《邁向橄欖型社會》,略有刪減,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視覺 | 葛雯瑄

註釋:

[1] Tobias Kretschmer and Sven Werner, Platform regulation: What policymakers can and cannot l earn from utility industries[J ] , VoxEU , 2021.

[2] Cabral, Luís, Merger Policy in Digital Industries.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54(March), 2021 .

[3] Arrieta-Ibarra, Imanol, Leonard Goff, Diego Jiménez-Hernández, Jaron Lanier, and E. Glen Weyl, Should We Treat Data as Labor? Moving Beyond ‘Free.’[J], 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 108(May): 38–42, 2018.

[4] http://www.nytimes.com/2019/05 /06/opinion/tax-facebook-google.html.

[5]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劉珺對話諾獎得主邁克爾·斯賓塞: 數字時代如何有效反壟斷, 2021 .

[ 6] Joe Kennedy, Digital Services Taxes: A Bad Idea Whose Time Should Never Come, 2019.

[7] “雙支柱”方案中,支柱一主要解決的是徵税權的重新劃分,使得跨國企業向市場國繳納税收;支柱二通過設定企業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側重解決利潤轉移和税基侵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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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邁向橄欖型社會》

書號: ISBN 978-7-5217-4389-0

作者: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出版時間:2022.6

定價:88.00元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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