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春:基於試點觀察,對完善數字人民幣制度安排的幾點建議

語言: CN / TW / HK

貨幣的制度安排是支付方便和安全的真正保證。目前數字人民幣試點的具體做法各有不同,可能需要轉向發行和制度管理領域,為制度的制定提供現實經驗依據。

數字人民幣的制度安排需要考慮四方面內容:

第一,流通形式。 用數字人民幣或現鈔直接發放貸款,需要考慮其對企業、商業銀行和央行管理的影響。 要考慮貸款直接使用數字人民幣是否需要有所約束。

第二,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關係。 有兩種不同的安排: 一種是各家商業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領取或解繳數字人民幣, 在數字技術條件下可以實現不同對接方式。 另一種是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各家商業銀行,這樣的安排有其缺陷,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等問題。

第三,運營機構的定位。 一是要明確運營物件,並妥善處理收費定價、公平競爭、社會信譽等問題。二是要明確職能邊界, 運營機構只能是一個服務提供商,不能同時是業務提供商 ,其系統、核算、資料、管理等必須與母行完全隔離。三是要明確收入來源,運營機構需要有一種合理的回報安排。

第四,數字錢包的管理。 多類管理者都應重視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問題,防範出現平臺企業“二選一”等壟斷行為。 對於智慧合約的管理,要警惕出現貨幣窖藏,將智慧合約技術用於銀行賬戶不失為一種可行路 對可程式設計技術的運用要做出嚴格規定,防止出現數字人民幣流通混亂的局面。

*   本文隸屬CF40成果簡報系列 執筆人為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劉曉春

對完善數字人民幣

制度 安排的 幾點建議

文 | 劉曉春

貨幣,並不只是人們看到的那個用於支付結算的一般等價物,更不僅是作為貨幣載體的事物本身,比如金、銀、銅、紙、賬本符號、電子數碼或者數字技術的加密程式碼,而是在顯性的支付結算背後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髮行框架、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政策工具。

貨幣最顯性的目的是支付方便,這與作為貨幣的載體——貨幣材料固然有很大關係,但真正保證支付方便、安全的是隱性的制度安排。單純的支付方便快捷,並不能決定一種貨幣一定是好的貨幣,也不能決定某一種物質或技術一定會成為受歡迎的貨幣。同樣,貨幣發行和流通的制度安排,只有有利於貨幣的順暢流通、有利於央行對流通中貨幣的管理、有利於央行貨幣政策的執行與傳導、有利於公平市場環境的維護,才是一種好的貨幣。

數字人民幣試點至今,在顯性的個人支付領域打通各種場景的支付通道,有許多創新,可以說成績顯著。這方面的試點,應該講,已經大功告成,進一步的完善和創新,可以在今後的執行中逐步進行。在數字人民幣正式發行後,相信市場主體會在相關制度框架約束下,不斷創新支付應用場景。

接下來的試點,可能需要轉入艱難的發行和制度管理領域,這是正式發行前最關鍵的階段。 目前,除了“雙層架構”的概念性表述,關於數字人民幣發行的具體制度安排還沒有出臺,各運營機構在試點中的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相信通過試點能為制度的制定提供現實的經驗和依據。本文根據對前期試點的觀察,就發行環節的可能模式做一些粗淺的分析。

數字人民幣的流通形式

首先,按照央行的設計,數字人民幣發行實行雙層架構,與紙幣現鈔一樣,由央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商業銀行為社會大眾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這裡有一個問題,商業銀行向社會大眾提供數字人民幣是通過一個口子還是多個口子?

目前,大多數紙幣是以社會個人或機構提取存款的方式流向社會的。此外,貸款直接發放現鈔的口子是敞開的,不過貸款直接使用紙幣現鈔不需要任何制度、基礎設施建設等管理成本。最近蘇州在試點用數字人民幣直接發放貸款,效果如何有待觀察。如果作為一個場景,紙幣能走通,數字人民幣也必須走通,理論上無可非議。不過, 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可能也需要對試點結果進行必要性論證。

用數字人民幣或現鈔直接發放貸款,需要考慮其對企業、商業銀行和央行管理的影響。

對商業銀行而言,需要增加一套基礎設施投入和維護管理,多一個口子也多一個風險點。

貨幣 對於企業而言 除了是支付手段、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價值貯藏外,更是“資金”和財務管理工具。作為資金和財務管理工具,主要關注的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支付的便捷性則在其次。企業獲得一筆貸款,可以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是 貸款先進入存款賬戶統籌管理,再逐筆對外支付; 第二種是, 直接接受現鈔或數字人民幣,用現鈔或數字人民幣逐筆對外支付,將多餘的現鈔或數字人民幣存入銀行; 第三種是, 將獲得的現鈔或數字人民幣貸款先存入銀行存款戶統籌管理,再根據經營需要逐筆對外支付。三種方式在效率上沒有太大差別,但在管理上,企業財務應該會有自己的選擇。

從試點情況看,大多數借款人得到數字人民幣貸款後,會第一時間將其存入銀行存款戶。個別企業發現存款兌換數字人民幣免費,用數字人民幣支付免費,就逐筆從存款戶提現數字人民幣對外支付。這是典型的出於效益考慮的行為,當然也與數字人民幣支付比紙幣現鈔支付方便有關,但企業並不在乎數字人民幣與銀行轉賬支付在效率上的差別。

從央行的角度出發, 確保貨幣在支付結算中的流通順暢是貨幣發行的重要目標,但貨幣發行管理成本、貨幣流通管理成本、不同貨幣流通形式對貨幣政策的影響,也都是需要考量的目標。為了這些綜合目標,有時需要有意識限制一些流通形式。

央行之所以要發行數字人民幣,減少紙幣、硬幣的發行與流通就是重要的考慮因素。2000年前後,曾經有討論開展個人支票結算業務,原因是隨著人們收入的提高,現金髮行量越來越大,流通中現金的管理成本越來越高,即使增加高面額幣種,也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發行個人支票,一方面可以大量減少紙幣的發行與管理成本,同時可以將大量流通中的貨幣納入銀行存款。後來因為看到銀行卡、電子支付的發展趨勢,沒有啟動這項工作。

回過頭看,這個決策是正確的,避免了基礎設施投入的浪費,銀行卡、電子支付,特別是第三方支付有效地減少了現金髮行量和流通量,也不需要增加500元、1000元面額的紙幣,將更多的貨幣納入銀行存款。

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也是要考慮流通中現金的增加對貨幣流通管理、貨幣政策傳導的影響。因此,只要不影響交易的順利完成,一些場景是鼓勵還是限制數字人民幣的使用,應該是可以有所選擇的。所以, 貸款直接使用數字人民幣是否需要有所約束,在數字人民幣正式發行時需要在制度上有所考慮。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關係

這實際上是央行如何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問題。目前“雙層架構”的具體安排還不太清楚,與紙幣發行相比,多了一個“運營機構”,在“雙層”之間多了半層。這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安排:一種是與紙幣一樣,各家商業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領取或解繳數字人民幣;一種是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各家商業銀行。不同的安排,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對數字人民幣能否成功發行可能影響巨大。

(一)人民銀行→商業銀行

在人民銀行對各家商業銀行的情景下,與目前現鈔的發行無異,需要考慮的是,在數字技術條件下,各家商業銀行是由總行統一對人民銀行總行,還是如目前一樣,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這兩種安排在技術上都是可以做到的。總行對總行模式下,各商業銀行總行需要有專門負責數字人民幣頭寸管理的部門。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模式下,央行總行需有專業部門研究數字人民幣在地區間的流通差異和規律,科學調配數字人民幣頭寸。

(二)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商業銀行

在人民銀行對運營機構對商業銀行情景下,有兩種可能的模式。 一是運營機構代理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庫模式, 運營機構只是代理人民銀行的發行業務,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向運營機構兌換數字人民幣,再向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 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客戶需求向運營機構兌換數字人民幣, 由運營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業務指令直接向商業銀行的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

第二種模式下,商業銀行實際上沒有辦理數字人民幣業務,並且將客戶的身份資料和業務資料提供給了運營機構。這樣的安排有其缺陷: 首先,如果制度設計不當,會造成有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嚴重的競爭不公平局面;其次,即使制度設計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但從客戶視角,會區別看待兩類銀行的信譽和服務能力,最終還是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局面。

運營機構

數字人民幣發行架構與現行人民幣現鈔發行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多了一個運營機構。因為還在試點階段,一切都還沒有定型,運營機構的角色目前看還很模糊。運營機構運營什麼?職能邊界在哪裡?如何保證可持續運營?

(一)運營機構的運營物件

關於運營什麼的問題,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運營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一種是隻運營數字錢包。

1、運營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

運營數字人民幣有兩種方式。

第一, 可以是代理人民銀行金庫,但這樣的代理相對簡單,也沒有太多的盈利空間。

第二, 可以是運營其他商業銀行的數字人民幣服務,即上文說到的,由運營機構代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這樣的代理,首先碰到一個問題,即,是否可以收費?收多少才是合理的?價格如何形成?是由人民銀行規定,還是由運營機構定價,或者運營機構與商業銀行談判?其次是上文提到的商業銀行競爭不平等問題如何解決?尤其是如何讓客戶、讓社會理解,自己到開戶行兌換數字人民幣,結果是非開戶行的運營機構兌出的數字人民幣? 個人認為,如果是這樣的安排,可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2、僅運營數字錢包

一種方式是可以作為數字錢包的生產商、批發商,向其他商業銀行出售數字錢包,各家商業銀行再將數字錢包發給自己的客戶使用。這樣的關係簡潔明瞭。

另一種方式是商業銀行將需要數字錢包客戶的資料提交給合作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審查並向客戶提供數字錢包服務。 這同樣帶來商業銀行公平競爭問題和客戶對非運營機構商業銀行信譽和服務能力的認知問題。 如果運營機構還要求客戶開數字錢包必須與本行存款戶繫結,則商業銀行客戶競爭矛盾就更尖銳。再進一步,如果運營機構還可以管理客戶的數字錢包,則運營機構與商業銀行、與客戶的矛盾會更大。

(二)運營機構的職能邊界

無論哪種運營方式,運營機構都需要運營數字錢包。數字錢包的開立必須實名制,實名制的稽核與客戶資料的保管,可以是客戶的開戶行,也可以是運營機構,這在技術上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如果目前技術上還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客戶資料必須由提供數字錢包的運營機構保管,即運營機構成為客戶數字錢包的風險管理者與承擔者,這就帶來運營機構的職能邊界問題。 運營機構首先只能是一個服務提供商,不能同時是業務提供商 ,即運營機構除了提供數字錢包服務外,不能提供商業銀行業務服務; 其次,運營機構系統、核算、資料、管理等必須與母行完全隔離。

(三)運營機構的收入來源

運營機構要保持持續服務,就必須有合理的收入來源。如果是代理人民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可以向人民銀行收取代理手續費,並且有商業銀行在運營機構開立的備用金賬戶的沉澱資金可以獲取利差收入。如果作為數字錢包的生產商和批發商,其可以向商業銀行獲取數字錢包的批發收入和今後數字錢包的運維費。如果運營機構直接向客戶提供數字錢包服務,商業銀行只是起到了引流的作用,客戶使用數字錢包和數字人民幣都是商業銀行賬戶之外的活動,商業銀行就沒有理由承擔所有與數字錢包有關的費用,甚至可以向運營機構收取引流費用。當然,理論上,運營機構可以向數字錢包持有人收取相關費用,但實際上可能行不通。

運營機構是數字人民幣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是數字人民幣保持流通順暢的重要載體,需要大量的技術投入和財力投入,這種投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性的,需要有一種 合理的回報安排 可能的途 ,應該是運營機構更多地為商業銀行賦能而非直接服務客戶,並通過商業銀行獲得的綜合收益來獲取持續運營的財力。

數字錢包

實物錢包,消費者購買以後,與生產商和銷售商再也沒有關係。雖然生產商為錢包設計了許多功能,消費者如何使用,生產商不再關心,也無權關心。但數字錢包似乎不是這樣,客戶在開立數字錢包後,數字錢包的線上運維、功能升級等,依然需要生產商的服務。這也帶來一系列問題,需要在試點中逐步釐清,以使數字人民幣正式發行時有一個完善的制度安排。

(一)數字錢包的管理

數字錢包由於其特殊性,必須實名制。所謂實名制,並不僅僅是為數字錢包標註持有人姓名,而是在後臺建立持有人與數字錢包的對應關係。這必然帶來一個數字錢包的管理問題,即數字錢包的管理者不單單是數字錢包持有人,還有生產數字錢包的運營機構,在某種模式下,也可能包括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的開戶行。

持有人自由管理自己的數字錢包是沒有疑問的,那麼運營機構管理數字錢包的界限在哪裡?它有權管理持有人對數字錢包包括錢包中數字貨幣的使用嗎?現在大家都非常關心使用數字人民幣的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是不是也有使用數字錢包的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問題?如果運營機構可以通過數字錢包約束或控制數字錢包持有人的消費行為和支付行為,那麼就有可能產生前些年平臺企業“二選一”之類的壟斷行為,這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與流通將造成嚴重危害。

從已經試點的支付場景看,客戶的數字錢包可以向任何可支付場景實現支付,反過來,客戶的數字錢包也可以接受其他任何人數字錢包的支付。那麼,從技術上說,數字錢包持有人可以從自己任何一個銀行存款賬戶提取存款並兌換成數字人民幣,也可以將自己所擁有數字錢包中的數字人民幣存入自己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在這種技術條件下,是否有必要硬性要求客戶在開立數字錢包時必須繫結一個存款賬戶? 數字錢包本身是實名制的,不需要靠繫結存款賬戶確定真實性。當然,客戶自己選擇繫結一個銀行存款賬戶,則銀行必須滿足這樣的要求。

(二)智慧合約技術的應用與管理

與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相關的一項重要技術是可程式設計技術,即智慧合約技術。

第一個問題是, 智慧合約技術是用在數字人民幣上,還是用在數字錢包或銀行賬戶上更好?當一定數量的數字人民幣被智慧合約鎖定,確實能很好地執行相關交易的合約,但是,這種被鎖定的或被限制使用的數字人民幣,是否仍為一般等價物?同時, 當一定量的貨幣被智慧合約鎖定,意味著這部分貨幣暫時退出了流通,成為窖藏貨幣,這對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流通貨幣管理和貨幣政策制定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可能也是在試點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如果改為對數字錢包程式設計,同樣會形成窖藏貨幣現象。將智慧合約技術用於銀行賬戶,相當於應用智慧合約技術執行監管賬戶的功能,也不失為一種技術應用路 ,好處是,既能很好地執行相關交易合約,同時,作為存款,銀行可以將其投入流通。

第二個問題, 誰有權程式設計和解除程式設計?程式設計需要執行什麼流程?需要程式設計的,首先是交易雙方;其次是與需要支付的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有關的運營機構及銀行。對於支付人,即數字人民幣持有人而言,如果其手頭的貨幣是可以被別人程式設計的,那就意味著他所有的貨幣是可以被別人掌控的。對於收款人而言,如果是付款人自己程式設計,就很難保證交易合約可以被嚴格執行。如果讓第三方比如運營機構程式設計,則需要嚴格的制度和流程,需要在所編的智慧合約之上籤訂三方的合約。如此,則 必須嚴格限定運營機構在收付雙方委託之外不能有任何對數字人民幣或數字錢包進行程式設計的許可權。 如果沒有對可程式設計技術運用的嚴格規定,可能會造成數字人民幣流通混亂的局面。

版面編輯: 潘潘| 責任編輯: 潘潘 視覺: 李盼 監製 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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