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為 DAO 定製一個法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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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老雅痞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代表了一種新的組織結構,這種結構在形式上允許使用區塊鏈和代幣投票機制進行去中心化決策。 在傳統工業企業依賴於管理和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DAO為組織參與提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模板,其中所有權和管理被合併——由智慧合約、流動成員身份和透明的交易渠道驅動。

DAO最常被討論的一個方面是圍繞其法律地位和結構以及允許DAO與世界其他部分互動的機制的持續辯論。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讓一個本質上是全球性的組織受益於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如果不將其納入一個司法管轄區,這種情況會發生嗎?理想的管轄權和實體結構是什麼?歸根結底,一個鏈上組織能否在保留其主權的同時遵守管轄區的法律義務?他們真的想這樣做嗎?

由於行政上的(而非實質性的)障礙,將DAO納入任何司法管轄區通常都不簡單。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接受將鏈上程式碼作為運營協議或章程的註冊。此外,出於顯而易見的原因,識別組織中的匿名成員可能會出現問題。將DAO與預先存在的法律實體結構合併或關聯通常類似於將方釘子插入圓孔。通過足夠的操作或敲打,它可能最終會起作用,但你的木樁幾乎肯定不再保留其原來的理想屬性。

少數具有前瞻性思維的司法管轄區已經在對當前的實體結構進行了修改,或努力建立新的結構,以支援DAO在其地區的註冊:

  • 在美國,懷俄明州、佛蒙特州和田納西州已經對現有的有限責任公司(LLC)法律進行了修改,此外,最近還提出了有關DAO承認的聯邦立法。

  •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RMI)已經通過了非營利性DAO有限責任公司結構的立法,並正在努力使更多的營利性結構生效。

  • 哈薩克政府正在修改現有的結構,其最終目標是在一個名為AIFC的經濟特區內建立可容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DAO的定製結構。

  • 此外,2021年,法律自動化應用聯盟(COALA)釋出了一項擬議的示範法,強調了司法管轄區的承認而不是註冊,以適應DAO的全球和跨國性質。

法律上的不確定性繼續阻礙了這種新的社會組織形式的發展和廣泛接受。然而,許多人可能已經忘記了,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才成立的。此後,有限責任公司才獲得了全面的稅收和責任保護優勢,使其成為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最常用的企業結構之一。達到這一點所需的立法改革只是由於受影響企業和相關利益集團的遊說努力才得以實現的。作為一種可行的組織結構或商業模式來促進DAO的廣泛採用和使用可能需要在國際範圍內進行類似的努力。

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X世代的產物

如前所述,美國有限責任公司結構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旨在解決對註冊和合夥結構企業徵收的截然不同的稅收制度以及非註冊美國實體缺乏有限責任的問題。合夥企業的稅收規定只對所有者一級徵稅,並提供了包括更靈活地分配利潤和虧損能力的許多其他好處。企業稅規定要求公司支付兩級稅收,一次在實體層面,另一次在各自的股東層面。

在有限責任公司於1977年建立之時,由美國國稅局(IRS)管理的合夥企業分類條例對所有尋求合夥企業稅收利益的非法人商業組織提出了某些要求,並排除了對非法人組織適用有限責任。1988年,美國國稅局釋出了第88-76號稅收裁定,允許最初的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被歸為合夥企業,儘管存在有限責任保護。採用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認的實體結構最終代表了一種新的解決方案,解決了對兩級公司稅收結構施加的限制,並排除了非非法人組織的責任限制。

1977年,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LLC)法案建立了美國第一個將法定有限責任保護與作為合夥企業繳納聯邦所得稅的能力相結合的非法人商業實體。

懷俄明州法案是專門為漢密爾頓兄弟石油公司制定的。由於他們的投資具有高風險和投機性,漢密爾頓需要一個流動實體來提供類似於巴拿馬的“limitada”的一級稅收和有限責任保護。與當時的美國實體相比,limitada提供了直接有限責任,併為美國所得稅目的提供了確保合夥企業身份的機會。

然而,漢密爾頓很快發現,limitada在美國面臨著行政挑戰,而且由於沒有類似的公司存在,人們對美國法院將在多大程度上承認其有限責任特徵提出了質疑。由於沒有可行的國內實體將有限責任和合夥稅結合起來,漢密爾頓利用律師和遊說者在一個友好的司法管轄區建立了一個類似於外國limitada的非法人國內實體。擬議的實體將滿足合夥企業的字面標準,同時也向所有參與者提供了直接的有限責任保護。

以德國的《GmbH Code》和巴拿馬的的《LLC Act》為藍本。這些實體結構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1.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必須包含某種形式的“有限”一詞。

  2. 有限責任公司被賦予了充分的法人資格。

  3.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使用“delectus personae”的合夥概念,即有限責任公司被賦予對新成員接納的控制權。

  4.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將在其一名成員死亡時解散。

新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結構最初被提交給了阿拉斯加立法機構,但遭到了拒絕。在阿拉斯加有限責任公司立法被否決後不久,漢密爾頓向懷俄明州立法機構提交了一份相同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案,該法案迅速在1977年3月4日獲得通過。

有了新制定的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立法,漢密爾頓向負責確定非法人企業是否脫離協會地位的美國國稅局提交了一份積極的合夥企業分類裁定請求。1980年,在經過大量遊說之後,美國國稅局就其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向漢密爾頓兄弟石油公司發出了一封有利的私人信函裁決。不幸的是,這種形式的意見只適用於徵詢方。1983年初,國稅局宣佈將審查對被歸類為非法人組織適用有限責任的影響。在為期五年的研究期間,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務狀況和責任限制仍然懸而未決,但可以預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立法和採用該結構的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將停滯不前。只要其稅務地位還存在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就不太可能被大規模採用。

1988年9月2日,美國國稅局釋出了第88-76號稅收裁定,允許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被歸為合夥企業,儘管它具有有限責任的屬性。在美國國稅局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承認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根據合夥企業規則納稅後,各州開始實施立法,採用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商業結構。到1996年底,所有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了允許在其境內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在不到20年的時間裡,這種新的商業形式從默默無聞發展到成為了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可行替代品,其發展速度在商業組織的發展中是前所未有的。

最終,有限責任公司成為獨立、可行的商業替代方案的鬥爭圍繞著說服IRS其符合合夥企業的分類要求展開。有限責任公司目前作為一種實體結構的可行性只是通過協調一致的遊說努力實現的,DAO的支持者應該明白,為了使DAO能在不犧牲其固有屬性的情況下以最佳方式運作,這種有針對性的努力對於制定立法肯定是必要的。

美國目前的立法工作

2022年,懷俄明州共和黨參議員Cynthia Lummis以及紐約州民主黨議員Kirsten Gillibrand共同發起了《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69頁的立法中有半頁涉及對DAO的承認。該法案規定,這些社群主導的實體的預設分類是出於稅收目的的商業實體。它還要求大多數DAO按照可識別的司法管轄區的現有法律適當地註冊(如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該法案允許擬成立的DAO規避商業資訊披露要求,並且如果他們能夠證明自己足夠“去中心化”,則不被視為商業實體。歸根結底,該立法還有很多不足之處。然而,這至少是一個起點。

在州一級,懷俄明州、佛蒙特州和田納西州通過頒佈法律來適應DAO,明確承認了區塊鏈智慧合同作為管理檔案的有效性。理論上,這允許DAO簡單地指向相應的區塊鏈或合同來合法地驗證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同時保持了區塊鏈技術的好處——隱私和不可變性。

Jordan Teague和其他加密律師討論了與現有美國DAO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一些固有限制和設計選擇問題。

與上世紀70年代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相比,在美國,適應DAO註冊的立法努力主要與較小的行政修改有關。早期的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法案結合了不同的現有法律結構的屬性,而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案只是在行政上做出了讓步。由於與DAO相關的獨特屬性,定製的實體結構——專為適應鏈上實體的獨特需求而設計,同時仍允許現實世界的互動和有限責任——最終可能是適應DAO註冊和活動的理想方式。

RMI的調整和定製實體的建立

截至2022年,馬紹爾群島共和國(RMI)正式承認DAO為法律實體,這得益於《Amended Not-for-Profit Entities Act of 2021》(Act)。該法案允許DAO註冊為馬紹爾群島非營利性DAO有限責任公司,其依據是馬紹爾群島政府在MIDAO目錄服務公司(MIDAO)創始人的協助下通過的立法。除立法努力外,MIDAO是一個跨國組織,其成立的目的是作為馬紹爾群島DAO的註冊代理,並根據新修正案協助DAO在馬紹爾群島註冊。

如前所述,MIDAO帶頭推動了支援DAO的立法改革。前RMI首席祕書、MIDAO聯合創始人Bobby Muller表示,他的國家認識到,現在是“引領區塊鏈革命的獨特時刻”,DAO將在建立“更高效、更少層級的組織”方面發揮重要作用。MIDAO的戰略是提供有競爭力的註冊成本,一個具有國際公認法院的支援性政府,以及一個對技術進步開放的環境。除了非營利性的有限責任公司結構,MIDAO目前還在制定立法,允許註冊可能對投資DAO特別有用的營利性的DAO有限責任公司選項。

AIFC的調整和定製實體的建立

Poko是一家由Y Combinator支援的初創公司,除了鏈上DAO治理工具外,它還專注於將DAO與相關的法律實體框架進行包裝或關聯,使其儘可能地無障礙。Poko認為,在DAO中運營不應妨礙專案或成員利用政府承認的法律實體所獲得的利益,包括簽訂合同的能力、責任限制、稅務影響以及與公司人格或司法人格相關的其他優勢。Poko正在以迭代週期的方式進行立法工作,以建立一個實時模型管轄區,使DAO擁有與鏈上治理相容的法律形式。

Poko正在與哈薩克政府合作,在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建立一個新的DAO管轄區。AIFC是位於哈薩克的普通法經濟特區,正在制定創新和前瞻性的金融法規。AIFC成立於2018年,旨在建立亞洲和歐洲之間的現代金融和法律樞紐。2021年,由於中國的“加密貨幣禁令”, 比特幣 礦商和其他加密貨幣相關實體湧入了該地區。由於這次曝光,哈薩克對發展加密/Web3行業產生了興趣。為了促進這一舉措,總統批准了一項國家加密貨幣戰略。

幣安和Bitfinex等加密貨幣交易所將於2022年底前在AIFC開展業務。與其他離岸中心相比,AIFC和政府正在實施培訓計劃,以容納超過10萬名資訊和技術工程師,目標通過訓練有素的員工庫為加密經濟提供價值。為了成為一個監管良好的Web3司法管轄區,AIFC已實施或正在考慮以下立法:

  • 國家加密貨幣戰略,建立加密貨幣-法幣銀行軌道。

  • 引入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 承認NFT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獨特形式。

  • DAO治理結構的實驗與公共產品的開發。

Poko在AIFC中獲得了例外,可以建立初始數量有限的“測試”DAO,將它們與現有的法律實體框架(基金會和特殊目的載體)相關聯。為了簡化該過程,測試DAO取消了DAO可能難以滿足的某些要求。Poko已經在AIFC建立了第一個投資DAO SPV,並正在與監管機構合作,以在2022年7月底前批准接下來的100個測試DAO。對初始SPV結構的DAO的適應包括簡化整個註冊過程,確保完全電子化流程,確定執行KYC/AML/CFT要求的最佳方式,釋出稅務登記號碼,以及建立加密貨幣-法幣銀行軌道。

基於測試DAO的研究結果,Poko將於2023年開發並向AIFC引入擬議的DAO特定法律結構。該定製實體的考慮因素包括:1)2066年之前,公司、收入、資本收益和股息分配稅率為零;2)在中亞地區首次使用以英國法律為基礎的普通法法律制度;3)可以與Poko儀表盤整合的無障礙企業電子歸檔系統;4)由英國法官和國際仲裁中心負責糾紛解決的獨立法庭。Poko還與銀行管理局合作,建立了一個實驗性的加密法幣銀行設施,以適應加密原生交易。

Poko的目標是促進去中心化的鏈上和鏈下決策,並允許DAO及其成員選擇自己的鏈上和鏈下治理結構。Poko將為AIFC(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實體提供成功所需的資源。Poko表示,它正在努力使阿斯塔納成為最受歡迎的DAO法律實體選項中“ABCD”(阿斯塔納、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和特拉華州)的“A”。

COALA DAO示範法

《DAO示範法》(ML)由法律自動應用聯盟(COALA)於2021年6月釋出。COALA是一個國際性的多學科研究和發展倡議,旨在闡明區塊鏈技術、智慧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該倡議由律師、學者、經濟學家和電腦科學家等組成。ML力求在技術發展中創新和實驗自由的重要性之間取得平衡。

如前所述,DAO面臨嚴重的法律不確定性,這可能會限制其開發和使用。ML旨在創造統一性和法律確定性,同時允許更多創新。與其他監管框架或實體結構不同的是,它不需要在一個司法管轄區正式註冊,這有助於包裝或與DAO關聯。ML將DAO成員的自治權與DAO的獨立法人資格相結合,以鼓勵匿名參與並承認人與機器或機器與機器的互動可以執行有效的法律行為。根據ML,DAO的參與者也被授予有限責任。ML最終旨在允許DAO保留其基本特徵和屬性,同時為法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保護和利益。

由於DAO本質上是跨國的,ML努力採用一套可以跨司法管轄區實施的一致規則。按照ML的成立要求組建的DAO將被視為獨立於其成員的法律實體。為了確保其廣泛的適用性,ML提供了一套在主要司法管轄區類似公司實體的立法中被廣泛承認的最低限度的權利、義務和保護。ML還包含了處理DAO所面臨的獨特特徵和挑戰的特定條款,包括在底層區塊鏈中發生對抗性分叉、DAO重組或失敗事件時的程式。雖然沒有政府機構可以直接對DAO強制執行ML條款,但法律確定性的基線旨在激勵採用。

儘管在Web3社群中對DAO實體結構進行了持續和積極的討論,但ML在2021年宣佈時很少有人關注。同樣,它也沒有引起足夠的討論。然而,這可能只是基於宣佈的時間或其他未知的考慮。儘管如此,ML至少代表了一個與監管機構對話的有用起點,不應被忽視。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擬議的示範法的第一次迭代。ML的執行摘要提到將電子商務示範法作為ML的一個鬆散範例。自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頒佈以來的25年裡,聯合國193個成員國中只有85個國家通過了以《電子商務示範法》為基礎的立法。

在說服立法者相信ML所依據的功能和監管對等原則保護了其管轄範圍內的利益方面,ML的支持者可能會面臨重大挑戰。正如20世紀70年代美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一樣,可行的DAO示範法的制定需要一種自下而上、社群驅動的方法,該方法需要得到法律學者和政策制定者的理解,同時也需要了解實地工作人員和日常與DAO互動的人員的經驗。

我們還處於早期階段......。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和資金湧向DAO,解決這些實體及其成員的法律權利和責任的遺留問題將變得非常重要。在美國,各州正在帶頭。在美國之外,像MIDAO和Poko這樣的實體正在努力推動更重大的立法改革,使DAO被視為一種適合廣泛採用的可行實體結構。而且,雖然在形式上略顯深奧,但COALA的示範法為試圖制定立法變革的DAO支持者提供了一個有用的路線圖。

從1977年到1996年,有限責任公司實體結構在美國的建立和廣泛採用花費了近20年的時間。這一看似漫長的時期也代表了前所未有的採用率。懷俄明州的DAO有限責任公司立法於2021年8月頒佈,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轉移稅收和有限責任保護相結合相比,這最終並不代表實體結構的重大或突破性修改。

在未來,在修改或建立更理想的結構之前,幾乎肯定會發生現有實體結構的迭代或組合,以適應“包裝”或其他法律實體與DAO的關聯。毋庸置疑,DAO及其相關法律結構的法律生命週期還處於相對早期的階段,現有的結構很可能會改變,或者以尚未考慮到的方式開發新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