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壓榨、被性侵……法律監管不完善,虛擬人行業的繁榮只是“空中樓閣”
近期,在傳媒界大施“十八般武藝”的虛擬人吸引了海量流量關注、企業佈局、資本追逐。5月6日,一場虛擬主播VOX在B站進行的,1.7小時營收111萬元的直播,將虛擬人的熱度推向了新高潮。
然而,爭議與衝突也伴隨著行業生態的豐富逐漸衍生,“VOX時薪百萬”訊息的熱度未褪,A-SOUL成員休眠、虛擬人在元宇宙中被性侵等負面新聞卻接連被曝光。
5月10日,由位元組跳動、樂華共同打造的虛擬女團“A-SOUL”成員痛訴受到公司壓榨。緊接著,一名21歲女性在Meta近來發行的《地平線世界》遊戲中建立的虛擬角色遭到一位男性虛擬人物的“性侵”,旁邊居然還有旁觀者在起鬨……
新興行業總是在發現問題、完善監管的過程中滾動前行。法律的規範與健全,是行業健康長足發展的基礎。
中國對於元宇宙、虛擬人的監管現狀是怎樣的?海外相關法律進展又是如何?虛擬人的人格權、作品版權如何得到保障?其他潛在法律問題有哪些?推動虛擬人相關法律完善,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有多大?
針對以上問題,財聯社|鯨平臺與上海董道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上海政法學院兼職導師、餘能軍律師進行了對話探討。
一、虛擬人法律監管現狀
談及國內外監管,據餘能軍介紹,虛擬人本質上仍然是以網際網路企業為中心創造的作品,這些作品有廣泛的應用場景,但無論作何應用,虛擬人本身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其權利與責任歸於創作者、使用者或操控者。對虛擬人的監管,仍歸屬於網際網路行業、企業、產品以及各種網路行為的監管框架內。
國家對元宇宙虛擬人企業技術產品給予了支援政策,年初以來,北京、上海等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相應的支援政策,北京釋出了《關於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創新引領發展的八條措施》;上海虹口等各區釋出“元宇宙產業發展行動計劃”等政府支援措施。
所謂負面影響,主要在網際網路法規中體現,特別是去年實施的《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已經涵蓋了對包括虛擬人技術應用在內的網際網路技術發展的監管,虛擬人技術的應用如果導致資料安全問題和個人資訊洩露,相關技術開發、實施和應用主體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承擔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放眼海外,美國等國家在網路產業立法上更為先進,在基礎部分為網路為網路和資訊保安立法制定基礎檔案。如美國的《資訊系統保護國家計劃》是指導美國資訊保安立法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其《網路空間國際戰略》的構想更是著眼於全球網路技術與應用的發展。
同時,在網路技術應用層面也大力解決資訊基礎設施保護法,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規範和管理以及對數字認證機構的規範等關鍵問題研究和立法。例如,美國就有《增強關鍵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提高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性和恢復力》《關於改善國家網路安全的行政命令》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歐盟制定《歐盟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指令》;澳大利亞頒佈《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法》就在於保護資訊基礎設施。
在這些方面,我國立法還存在層級和完備性上的差距。
二、虛擬人法律問題“重災區”
結合近期負面新聞來看,對虛擬人的法律爭議,主要聚焦在兩方面——虛擬數字人與人格權、虛擬數字人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對於由真人驅動虛擬形象的虛擬人而言,虛擬人和真人主播一樣,其商業價值與其創作內容繫結。2016年3月21日,日本第三屆日經新聞社的“星新一獎”比賽就有由人工智慧創作的小說入圍。該新聞也引發了關於人工智慧創作作品版權歸屬的探討。
近期某21歲女性在元宇宙中被“虛擬性侵”,使用者身體雖未遭受傷害,不符合法律對“性侵”的定義,但是其使用者體驗、個人權益又確實受到了的損害。
人們對元宇宙的真實程度抱有空前的信仰。當代心靈哲學家查爾莫斯在《Reality+》一書中表達,虛擬現實也是現實,未來的現實是虛擬現實和物理現實的有機融合,是為現實2.0。這次“虛擬性侵”,是發生在一個元宇宙之中的一種“性侵害”行為,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此次事件引發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以上現象,餘能軍表示,虛擬人本身不具備人格權和相應的人格權益,但虛擬人在功能上,又與現實中自然人相聯絡。
虛擬人可能是完全虛構的人物,此時,虛擬人具有財產性質,其本身不具備被侵權主體屬性,但其作者,使用者、操控者可能基於財產具有相應財產權益。
在虛擬人是自然人公民在網路中的對映和延伸的時候,對於虛擬人的侵犯行為,可以延伸到公民和自然人(類似當前網際網路環境下各種形式的網暴)。在元宇宙環境下,這種侵權形式可能進一步升級,傷害程度加深。到了元宇宙,現在的“網暴”可能升級為模擬身體接觸的暴力,這種侵害是基於元宇宙技術的高保真和深度沉浸感帶來的,衝擊力會遠超於傳統網路環境下被人辱罵的感覺。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也是如此。元宇宙對人類生活空間的延伸,不是獨立於現實世界的虛擬存在。 因此,在討論虛擬人的人格權時,我們所討論的,是現實社會中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權不受侵犯的權利。至於未來是否賦予“不具有自然人人格聯絡和對映功能的那部分虛擬人”以人格權利,還需等待社會觀念和法律理論的進一步發展,目前仍沒有結論。
在版權方面,虛擬人存在兩個層面的典型問題。第一,虛擬人自身的存在和表演是一系列版權作品的集合,包括計算機軟體、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這些都歸屬於其創作者,包括軟體開發單位,形象設計單位和文字音樂作品的創作主體。這個層面的的版權歸屬法律比較完善,歸屬也相對清楚,基本原則是創作者享有著作權,同時允許著作權的合作、轉讓和其他權利交易行為。
虛擬人著作權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其人工智慧屬性的自動化表演和創作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權利主體是誰等。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對於人工智慧產生的圖形,不被認定為作品的判決,也就是否定了類似人工智慧衍生物的著作權。
例如,某單位向法院起訴被告擅自複製了該單位釋出的一篇行業報告性質的文章,經過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這篇報告並不是由某個具體的人所撰寫,而是由人工智慧軟體對資料進行分析後形成的文字報告,是人工智慧軟體的作品,那麼作為使用該人工智慧軟體的原告單位是否享有著作權,法院的結論是否定的,認為類似方式產生的文章並不具有人類智力成果和獨創性要素,不能視為作品。
但虛擬人的類似人類創作表演行為,可能比單純軟體自動產生圖形的情形更為複雜,本身帶有創作者一定程度的創作和控制的意圖和元素,例如,在AI程式或虛擬人的表演中本身就加入了一些操作者主觀意識和元素的情況下,是否具備一定的獨創性而具有一定的作品屬性呢?這個問題有待更多的專業研究。
三、更多潛在法律問題
餘能軍律師告訴鯨平臺,由於其具有自我學習功能,虛擬人作為人類創造的具有一定智慧屬性的產品,在為人類進入更高層次的網路空間提供工具和便利的同時,也可能產生的各種模仿人類違法或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諸如人身侵權、盜竊、侵入計算機網路等危害網路安全與資料安全的行為。
這些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規則,哪些主體應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這些都是未來虛擬人以及元宇宙技術發展的必要法律基礎。
虛擬人技術以及相關產業應用都需要法律支撐,包括虛擬人技術和相關創作開發行為的產權問題,虛擬人技術開發與投資的法律架構,虛擬人進入元宇宙與連結人類社會的財產歸屬、可能發生的人身侵權、危害網路和社會公共秩序行為的行為人判定和責任歸屬,這些法律將有效劃定虛擬人技術開發和應用邊界,能夠促進虛擬人技術得到充分的政策、資金、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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