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迎強監管!國家菸草專賣局:企業IPO實施前置審查
4月25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在釋出的《關於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範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以下稱《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建立對電子煙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查制度。時隔僅一天,電子煙有關企業IPO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即正式釋出。
4月26日,國家菸草專賣局正式釋出《關於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進行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旨在規範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
根據《實施細則》,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上市予以審慎監管,經審查通過後方可履行後續發行上市程式。
《實施細則》所稱電子煙有關企業,包括擬上市主體為已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菸鹼生產企業等;擬上市主體雖未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但其合併報表範圍內有企業已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電子煙有關企業。
根據《實施細則》,擬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前置審查申請檔案及相關材料,經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履行後續發行上市程式。
證券時報記者查閱發現,審查材料清單多達20項,既包括電子煙有關企業營業執照、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等資訊,也包括董監高身份、有無行政處罰等資訊,還包括原料採購、產品生產及海外銷售訂單等資料。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若不予受理應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實施細則》強調,對電子煙有關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進行的前置審查,不表明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若干政策措施》還指出,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制定公開透明的電子煙交易管理規則和平臺操作指南。電子煙市場主體應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開展交易。推動電子煙交易商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的全流程管理,並將交易資料作為市場規範管理、狀態評價和有效監管的重要依據。
根據《若干政策措施》,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進口企業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不得排他性經營單一品牌電子煙產品。此外,還要配合有關部門制定電子煙稅收政策,推動相關政策落地見效。
編輯:葉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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